关于细化超限车辆处罚标准的通知
辽治超办发[2006]2号
各市治超办:
为进一步做好治超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对超限车辆给予与其违法程度相适应的处罚,根据各地对省治超办《关于统一全省治理车辆超限工作处罚标准的通知》(辽治超办发[2005]3号)文件的执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车辆超限比例30%以内的处罚标准进行细化。
一、超限比例在10%(含10%)以内的车辆,公路管理部门对单车处以每次1000元的罚款;超限比例在10%至20%(含20%)的,处以每次2000元的罚款;超限比例在20%至30%(含30%)的,处以每次5000元的罚款。
二、对超限比例超过30%的车辆的处罚标准,继续按省治超办《关于统一全省治理车辆超限工作处罚标准的通知》(辽治超办发[2005]3号)执行。
三、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治超办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