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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厅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
作者:佚名 加入时间:2005-8-20 16:12:21 点击数: 评论
辽宁省交通厅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省治超工作取得的成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巩固成果、依法严管、重点突破、有效推进”的工作原则,以源头治理为重点,加大路面治理力度,发挥行业优势,协同作战,依法严管重罚,坚持综合治理,逐步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坚定不移地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到2005年底,全省车辆超限率控制在4%左右,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定吨位得到更正。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1、组织领导
为适应治超严厉打击阶段的工作需要,确保新一轮整治工作有序进行,厅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
组长:郑玉焯
副组长:李雁鹏
成员:杨永春、曹文彬、高振双、杨清、李永武、郭晓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厅公路局:
主任:杨永春
副主任:李江、李增斌、杨照琦、于德水、于学军
成员:冯革、徐长年、王立成、曲折、张蔚芳、李忠成、杨宏健、刁洪杰、车军、霍祥
省厅公路局、高速局、运输局、征稽局相应成立本行业的治超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落实责任。
2、工作职责
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贯彻落实上级治超工作有关规定、决定和决议的标准、方案、政策,研究解决治超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省厅公路局负责普通公路超限整治的方案制订和指导落实工作;省高速局负责高速公路超限整治的工作方案制订和具体落实工作;省运输局负责运输市场、运输业户规范整顿方案制订和指导落实工作;征稽局负责养路费征收政策的落实工作。厅法规处负责执法队伍的监管和法规政策的制定。
三、治理工作任务和要求
㈠ 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依法严管重罚
1、统一治超标准,加大处罚力度
⑴ 超限车辆认定标准
超限车辆认定标准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文中规定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执行。对于以下四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是对于目前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空气悬架系统的车型,如已经列入国家发改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标准(GB1589-2004)要求的,暂以公告核定的参数为依照,认定车辆是否超限。对发现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架浮桥落地使用的,应予以处罚和纠正。
二是对于整车运输交通部、农业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中规定的“绿色通道”网络内运输的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不含其深加工产品及花、草、苗木、粮食等),要继续坚持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
三是对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限载标准:四轴车辆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时,允许超限10%;五、六轴车辆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时,允许超限30%。
四是对三轴和四轴以上运输液化气和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凡是罐体核定载质量不超过车辆行车证核定载质量的均按不超限处理。
⑵ 处罚标准
公路部门对检测出的超限车辆,除责令其自行卸载外,按如下比例处罚:超限比例在30%(含30%)以内的,对单车处以每次5000元的罚款;超限比例在30%至50%(含50%)的罚款1万元;超限比例在50%至100%(含100%)的罚款2万元;超限比例超过100%的罚款3万元。对采取倒卡、倒货、冲关闯口、威逼利诱执法人员等手段进行恶意严重超限运输的车辆,一经查实,一律处以3万元罚款。
对于目前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空气悬架系统的车型,如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架浮桥落地使用且经检测超限的,对单车处以每次1万元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运管部门对有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等改装营运货车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扣、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对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收入或违法收入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道路运输站(场),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有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超过总数5%的运输企业,要向社会公布,责令其停业整顿。
2、明确路面执法重点,加大查处力度
公路部门要突出五个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治理工作:一是按处罚标准,加大路面治理力度;二是严厉打击采取作弊手段逃避超限检测和处罚的恶意超限运输行为,特别是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运输行为;三是严厉打击抗法和干扰治超秩序行为,努力为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四是加大对假冒军警车辆超限运输行为的整治力度;五是加大对重要省际干线、辽宁中部矿产地区、辽南港务地区治理力度。
运管部门一是要以源头治理为重点,对货运企业和个体运输业户的营运车辆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进行强制性处罚,吊销其营运证件。同时加大对为超限提供便利的运输场(站)以及在公路沿线的小煤场、各类货物分装场装载车辆的监管力度,确保车辆源头装载符合要求。二是要建立完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超限超载营运货车多的运输企业,依法查处。
3、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联合治理力度
路面治理工作中,要求公路、运管、征稽联合公安共同组成路面治理队伍,实施综合治理,相互配合,协同作战。
普通公路采取固定与流动检测站相结合的监测方式,固定站必要时可组织人员在附近绕行路线上实行流动监测,加大查处力度。公路执法人员要按照称重、卸载和处罚相结合的治理工作方针查处超限车辆,其他部门执法人员在配合的同时也应按各自行业规定依法查处。
高速公路按照称重、卸载、指定收费站下道和处罚相结合的治理工作方针查处超限车辆,必要时,普通公路流动站给予配合。
运管部门在进行源头治理时,普通公路流动站可根据需要给予配合。
㈡ 严厉查处车辆 “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企业
1、加快“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
运管部门牵头,征稽部门配合,联合公安部门首先要摸清 “大吨小标”货运车辆的基本情况,了解“大吨小标”货车主要车型、地区分布和占营运货车的比例情况,再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在用“大吨小标”车型,提出和落实恢复工作计划。
从2005年8月1日起,运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恢复后的吨位征收运管费,同时换发《道路运输证》;年底前,对已经进行了吨位恢复,并更换了《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只收取运管费的本金或补交差额部分。
2、严厉查处“大吨小标”车辆和车辆非法改装企业
运管部门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未进行“大吨小标”恢复的货运车辆,加大运管费收缴力度,除补交所欠的运管费外,按有关规定收取运管费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和车辆改装企业的非法改装行为,运管部门要通过明查暗访的形式,深入了解,抓出一批违法典型,联合工商、经委、公安、质检部门进行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坚决取缔。
㈢ 逐步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加大经济调节力度
1、严格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运管部门对新增营运货车,要严把车辆准入关,对与国家发改委《公告》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杜绝非标准货运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对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车辆办理运营手续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2、加强监控网络建设
公路部门要结合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规划,建立科学合理的覆盖全省范围的公路治超站点监控网络。一是新增检测站点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审批程序,经省厅核准后,报省治超办批准设立。检测站点要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力争实现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二是要加强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站点经费要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要明确检测站点行政隶属关系,合理设编定岗,充实人员,完善制度。
3、强化经济调节手段
调整和完善公路养路费征收和计量方式,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征稽部门从2005年7月16日起,公路养路费按照下列原则计量征收:载货类汽车征费计量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载质量核定。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公布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对核定征费标准计量20吨(含20吨)以下部分按全额计征,20吨以上部分折半计征核定。核定后的载质量尾数不足0.5吨,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对调整前后征费吨位出现差额部分,从2005年7月16日起实行多退少补;对未列入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载货类汽车及其它车辆(包括客车、特种车、农用车),仍然按照交通部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标准核定。
㈣ 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
各部门一是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建立内部制约机制,严肃工作纪律。二是要全面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㈤ 加强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做好重要物资运输工作
各级治超办负责组织路面治理、超限车辆、公路流量、“大吨小标”恢复和车辆非法改装企业整治等信息的监测、收集和上报工作,其中超限车辆信息由各市治超办统一汇总整理后,属于本辖区车辆,按照行业职能分工进行严肃查处;省内其它市的超限车辆,由各市级治超办相互通报,并报省治超办备案;外省籍超限车辆,由省级治超办负责对外省通报。
运管部门负责跟踪了解市场动态,如可能发生的运力紧张、生产生活急需物资短缺等突发事件,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运力,保障物资运输和市场供应。
各级治超办是本地区治超工作的领导机构,同时也是信息枢纽部门,要设立专人负责信息联络工作,落实责任制。
四、具体工作安排
1、从6月28日开始至7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治超宣传工作。各市要按照省治超办宣传方案要求,通过多形式、多层面的宣传,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依法治超的良好舆论氛围。
2、7月10日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完成执法培训和人员教育活动,确保治超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3、7月10日前,公路部门要做好检测站区设施维护、检测设备调试、执法用具配备和治超专用法律文书(详见附件)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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