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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法律法规
作者:佚名 加入时间:2005-8-20 16:12:21 点击数: 评论


 

公路法: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里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里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在公里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里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需要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造物等。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为,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内范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放得驶离。
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在高等级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 抛撒、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二) 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它临时设施;
(三) 采土取石,挖损路面,堵塞通道、涵洞;
(四) 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五) 其它侵占、污染等损害活动。
第十六条 在高等级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管理机构同意,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一) 设置广告、路牌;
(二) 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建(构)筑物,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缆线;
(三) 修建出入高等级公路的交叉道口。
第十七条 高等级公路两侧边沟外沿起,向外延伸的五十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建建筑物。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的,必须事先征得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在高等级公路大中型桥梁所经河道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取土、采石或者从事其它可能危及隧道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缉、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等级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五条 在高等级公路封闭路段内,禁止设立长途客车、公共汽车站点,禁止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侵占、污染、损坏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建设用地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清除堆积物、拆除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对公路及其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拒不停车的,由管理机构强制停车,接受管理机构调查处理后,方可驶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拒不接受处罚的,管理机构可以扣车七天。
(一) 拒缴通行费强行上路行驶的;
(二) 车辆违章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
(三) 不按规定车道或者时速行驶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违反者承担责任,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缴纳通行费上路行驶的,应按全程缴纳票款;少缴通行费的,应足额补缴。拒不缴纳的,加收两倍的票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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